(二)按照国家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权。
(三)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;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,组织建立、健全就业服务体系;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、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意见和规划,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;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,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、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,制定劳务输出的规划,并组织实施和管理。
(四)组织实施国家及自治区职业分类、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;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术培训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、职业技能开发工作;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;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、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,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、表彰、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和政策措施;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。
(五)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关系法规,制定全市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;组织实施劳动合同、集体合同制度,拟定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、规则并组织实施;审核企业劳动定额标准;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、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;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。
(六)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及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、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。
(七)拟定全市养老、失业、医疗、工伤、生育保障的有关政策、标准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;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审批职工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;审核审批失业、医疗、工伤、生育社会保险待遇。
(八)制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、支付、管理运营的政策办法;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;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;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政策标准,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;审查并认定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;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(九)承担全市劳动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,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,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、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。
(十)协调国家、自治区驻市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。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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